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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预习:公司法人财产权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11-20
普通

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预习二:公司法人财产权

  1.法人财产权

  法人财产权是指公司拥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并依法对财产行使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 在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投资,或者占用、支配公司的资金、财产。

   

  2.担保的限制

  (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其规定的限额。

  (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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