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职称《经济法》强化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11-12
普通
2012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 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
知识点七、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1.概念: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有悖于商业道德且违反法律规定的市场竞争行为。
2.类型:①欺骗性标示行为;②侵犯商业秘密行为;③诋毁商誉行为;④商业贿赂行为;⑤不当附奖赠促销行为。
| 概念、特征 | 表现 | 责任 |
欺骗性标示(仿冒) | 指经营者使用与他人相近或相同的商业标识和外观的行为 |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 — |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 ||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 — | ||
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 — | ||
欺骗性标示(虚假陈述) | 指经营者对其产品或服务信息所作的不实介绍。 | 在包装、装潢或广告中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侵犯商业秘密 | 1.秘密性; 2.实用性(能够为拥有者带来经济利益); 3.保密性(采取保密措施)。 |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诋毁商誉 | (1)主体:经营者; (2)主观方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总之存在主观过错; (3)客观方面: ①诋毁商誉行为是传播信息的行为; ②传播的是虚假信息; ③该虚假信息与竞争对手有关。 | 指经营者传播有关竞争对手的虚假信息,以破坏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 |
商业贿赂 | 包括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 【注意】是否存在“账外暗中”(如实入账不属于贿赂),是区分回扣、折扣和佣金是否属于商业贿赂的标准。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 经营者为了获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向能够影响交易的人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 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不当附奖赠促销 | 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违反法律规定,通过附带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赠予或奖励,以促进销售的行为。 | 1.附巨额奖赠促销: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2.欺骗性附奖赠促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3.所附奖赠品伪劣: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 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