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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经济法》强化学习: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11-01
普通

2012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 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八、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一、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二、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抵免

  1.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2.抵免方法:限额抵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跨国纳税人在国外直接缴纳的所得税款给予抵免时,不能超过最高抵免限额,这个最高的抵免限额是国外所得额按本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总额

  简化形式:抵免限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境外税前所得额)×25%

  【注意1】分国不分项

  【注意2】抵免数额为小者

  【注意3】若题中给出的是税后利润,需换算为税前利润:

  所得额=分回税后利润÷(1-某外国所得税税率)

  【注意4】公式中计算抵免限额时的税率均为25%法定税率

  【注意5】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小于零的,应以零计算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其当期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也为零。

  (二)有关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专门规定

  1.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收入、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2.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3.不可抵免得境外所得税税额:

  (1)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2)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3)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4)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5)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6)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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