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职称《经济法》强化学习: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11-01
普通
2012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 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九、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免税收入
二、可以减免税的所得
农、林、牧、渔业 |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 免税 |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 减半 | |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 |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 “三免三减半”(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上述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 不免税 | |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 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 “三免三减半”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 |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 | 免税 |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的部分 | 减半 | |
【注意】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 ||
非居民企业 |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 10% |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 免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