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职称《经济法》强化学习: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
知识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一)固定资产
1.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外 购 | 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 |
自行建造 | 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 |
融资租入 | 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
盘 盈 | 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 |
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方式取得 | 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 |
改建的固定资产 | 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租入的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暂估入账的后续调整应在投入使用后的12个月内进行 |
3.折旧的计提方法:一般直线法;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4.最低年限
房屋、建筑物 | 20年 |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 10年 |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 5年 |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 4年 |
电子设备 | 3年 |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
计税基础 | 1.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2.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
折旧方法 | 1.只有生产性生物资产可以计提折旧。 2.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3.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
最低折旧年限 | 1.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10年 2.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3年 |
(三)无形资产
1.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2.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3.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四)长期待摊费用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 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 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 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①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②修理后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 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
(五)投资资产
1.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2.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六)存货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不包括后进先出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七)资产损失
1.自行计算扣除与审批扣除:
自行计算扣除 |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注意】均有“正常”两字 |
税务机关审批后扣除 |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 |
2.资产损失的认定
(1)货币性: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预付)账款损失等。
①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②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3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的,并能认定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3.非货币资产损失:余额计入
3.以前年度资产损失:
(1)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
(2)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
(3)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首先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