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知识分享:经济法的渊源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2-10-18
普通
1.宪法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规范性文件;
2.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1)《立法法》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等,只能制定法律。
(2)全国人大每年审批通过的年度预算和年度计划,从法理上说,应与其他法律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因而也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提示:(1)宏观调控方面法律立法包括:财税领域的《预算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政府采购法》、《会计法》等,金融领域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计划、产业政策等相关的还有《价格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
(2)市场规制法方面法律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名称形式一般是《××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
4.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以及相关的各类监督管理委员会(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所制定的规章,都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5.地方性法规: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