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职称《经济法》强化学习:消费税的减免、退补、征收管理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六章 增值税和消费税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十四、消费税的减免、退补、征收管理
一、消费税的减免、退补
(一)消费税的减免
1.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免征消费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二)消费税的退税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注意】消费税的退税不能直接冲抵应纳税款
2. 出口货物的退税
(1)出口免税并退税(2)出口免税但不退税(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3.退税率:退还的消费税按消费品所适用的消费税税率计算,退还的增值税是按照规定的“退税率”计算。
【注意】外贸企业从生产企业购进货物直接出口或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款可以退税
(三)消费税的补税
1.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
2.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申报补缴消费税。
二、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销售、自产自用 | (1)一般是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2)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申报。 |
委托加工 | (1)一般是受托方所在地 (2)委托个人加工: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
进口 | 报关地海关 |
(二)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1.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同增值税)
【注意】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2. 纳税期限(同增值税)
(三)计税货币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