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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经济法》强化学习:企业所得税的概念和纳税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10-16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和纳税人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

  【注意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注意2】纳税人的分类: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划分标准: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纳税人  判定标准  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  (1)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2)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非居民企业  (1)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注意3】非居民企业

  1.税率

国内设立机构场所 境内所得 有联系 25% 
无联系 10% 
境外所得 有联系 25% 
无联系 不纳税 
国内未设立机构场所 境内所得 10% 
境外所得 不纳税 

  2.扣缴义务人--针对非居民企业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2)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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