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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经济法》强化学习:消费税法律制度--消费税应纳税额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10-15
普通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六章 增值税和消费税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十三、消费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消费税的应纳税额

  (一)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从价定率计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计税(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复合计税(白酒、卷烟)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1.从价定率计算:

  (1)销售额的确定--同增值税(含消费税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2)销售额的特殊规定(338页)

  ①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②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依据计算消费税。

  【注意1】除三种情况以外的,按平均销售价格计算;增值税均按照平均销售价格计算。

  【注意2】前提是这些消费品是自产的才按最高价处理

  (3)包装物

  ①销售:包装物连同应税消费品一并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②押金--同增值税

  A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一般不征税。

  B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

  2.从量定额计算:

  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不是生产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不是生产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不是委托数量);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二)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注意1】对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按消费法规定确定,消费税和增值税的计算都用到该组成计税价格

  【注意2】对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消费税与售价和组成计税价格无关,在计算增值税时如果用到组成计税价格,同时要包括消费税。

  (三)委托加工环节应纳消费品应纳税的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注意】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四)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总结】进口消费税、进口增值税的计算表

应税消费品 进口关税 关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进口增值税 进口增值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增值税税率(17%)
  进口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增值税税率(17%) 
进口消费税 进口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税率
  进口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税率+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非应税消费品 进口关税 关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进口增值税 进口增值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7%(13%) 

  (五)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

  1.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规定如下:

  (1)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2)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2.对计税价格偏低的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1)适用条件: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该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

  (2)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孰高

  (3)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六)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1.准予抵扣的情形

  (1)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9)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注意1】只有外购、委托加工才有抵税的问题

  【注意2】酒、成品油(石脑油、润滑油除外)、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不能扣。

  【注意3】除了石脑油,不能跨税目抵扣

  【注意4】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征税,没有扣税的规定

  【注意5】对既有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时又购进与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样的应税消费品进行销售的"工业企业",对其销售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可以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注意6】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2.准予抵扣的数量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注意】增值税按"购进数量"抵扣;消费税按"生产领用"数量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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