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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经济法》强化学习:消费税法律制度--消费税纳税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10-12
普通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六章 增值税和消费税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十一、消费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消费税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一)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销售最终产品时纳消费税

  (2)用于其他方面的规定: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增值税 消费税 所得税 
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X √ X 
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 √ √ X 
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 √ √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1.定义: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不属于的情形:如果出现下列情形,无论纳税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而应按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1)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2)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3)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3.代收代缴: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一般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2)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4.计算: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征消费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

  5.连续生产或直接出售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6.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三)进口

  (四)特殊情况(328页)

  1.零售环节纳税

  (1)纳税人从事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含以旧换新)零售业务的,在零售时纳税;

  (2)纳税人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在移送时纳税;

  (3)带料加工、翻新改制金银首饰的,在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仍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

  【注意】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只包括纯金银首饰,或者以金银为主料的金基、银基首饰。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金银非主料),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

  2.批发环节纳税--多环节征税

  (1)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计征"的消费税。

  (2)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在销售时纳税。

  【注意】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3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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