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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强化学习: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10-11
普通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六章 增值税和消费税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六、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注意1】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注意2】其他企业纳税人销售初级农产品适用13%税率,销售深加工农产品适用17%税率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8.国务院规定的免税项目:

  (1)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2)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3)自2009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依法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

  (二)纳税人放弃免税权

  1.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但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2.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

  (三)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

  1.销售自产货物即征即退: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等。

  2.销售自产货物即征即退50%: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等产品。

  3.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先征后退。

  4.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即征即退:工业企业,且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5.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即征即退。

  (四) 增值税的起征点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1.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 000~5 000元;

  2. 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 500~3 000元;

  3.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未达起征点:免;达到起征点:全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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