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强化学习: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三十七、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
一、行纪合同
行纪合同
1.定义: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与委托的区别:
(1)行纪合同中所指的委托事务(又称行纪事务)是特定的,仅限于购销、寄售等贸易活动;而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事务内容非常广泛。
(2)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活动;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对外活动。
(3)行纪合同是有偿双务合同,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无偿单务合同。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自己负担。
3.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不经同意,行纪人补偿差额。
4.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5. 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在此情况下,行纪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6.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行纪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
二、居间合同
1.定义: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