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强化学习:保管合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09-25
普通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三十五、保管合同
1.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实践合同)
2.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有偿或无偿)
3.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时,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5.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6. 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单项选择题
仓储合同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前支取仓储物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保管人应减收50%的仓储费
B.保管人应减收30%的仓储费
C.保管人应按提前支取的天数相应减收仓储费
D.保管人不减收仓储费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仓储合同的权利义务。根据规定,仓储合同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前支取仓储物的,不减收仓储费。
【该题针对“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