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强化学习:承揽合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09-24
普通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三十一、承揽合同
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经定作人同意,同时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2.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此时也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3.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4.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单项选择题
2009年8月5日,经发包人甲公司同意,总承包人乙公司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丙公司。因丙公司完成的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给甲公司造成100万元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对甲公司损失承担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由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由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先由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乙公司承担
D.由乙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建设工程合同中,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该题针对“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