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强化学习:借款合同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二十八、借款合同
(一)借款合同的概念和内容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2.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三)借款利息的规定
1.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 如果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的,借款人应按照以下规定向贷款人支付利息:(1)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2)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单项选择题
刘某和信用社签订了期限为30个月的借款合同。如果双方对利息支付的期限没有约定,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刘某支付利息的方式应当是( )。
A.每6个月支付一次
B.每10个月支付一次
C.每12个月支付一次,剩余期间不满12个月的,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D.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支付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借款合同中利息的支付规定。根据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该题针对“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