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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强化学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09-20
普通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二十六、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1.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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