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强化学习: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二十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1.解除的情形
2.程序: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3.情势变更原则: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4.法律后果
(1)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条款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三)债务相互抵销
1.情形: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
2.生效: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注意】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3.不可抵销的情形:
(1)按合同性质不能抵销(劳务类的,如咨询、培训、医疗合同)
(2)按照约定应当向第三人给付的债务
(3)因故意实施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
(4)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其他情形(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能用来抵销债务)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1.可以提存的情形
(1)债权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殊: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2.通知义务: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3.提存的法律效力
(1)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2)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3)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4)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4.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可以附条件和期限)
(六)混同(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权利义务终止,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