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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强化学习: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09-19
普通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二十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1.解除的情形

  2.程序: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3.情势变更原则: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4.法律后果

  (1)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条款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三)债务相互抵销

  1.情形: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

  2.生效: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注意】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3.不可抵销的情形:

  (1)按合同性质不能抵销(劳务类的,如咨询、培训、医疗合同)

  (2)按照约定应当向第三人给付的债务

  (3)因故意实施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

  (4)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其他情形(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能用来抵销债务)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1.可以提存的情形

  (1)债权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殊: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2.通知义务: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3.提存的法律效力

  (1)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2)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3)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4)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4.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可以附条件和期限)

  (六)混同(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权利义务终止,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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