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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强化学习: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09-13
普通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九、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

  一、有效合同

  1.定义:有效合同是法律承认其效力的合同。

  2.条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合法。

  二、无效合同

  1.效力: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2.情形:(合同有“硬伤”)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注意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的是可撤销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注意2】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7)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

  【注意3】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3.处理

  (1)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

  (2)赔偿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赔偿,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各自承担;

  (3)收归国家所有:当事人恶意串通的合同。

  4.部分无效的情况: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

  (1)约定了免除或限制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应承担责任的条款的合同;

  (2)约定了免除或者限制人身伤害责任条款的合同;

  (3)约定了违法的违约责任或解决争议的方式;

  (4)约定了免除或限制法律禁止免除或限制的责任条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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