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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强化学习: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09-12
普通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六、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1.一般情况: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特殊情况: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如果双方当事人未同时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则以当事人中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例子】A、B约定要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B公司尚未签字,B公司就按照合同约定发来货,A公司清点后入库,合同在A公司接受B公司发来的货物时即成立,而不看B公司何时签字。

  (2)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3)当事人以直接对话方式订立的合同,承诺人的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4)当事人签订要式合同的,以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形式要求完成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例如外商投资企业经审批,经营合同方可成立)

  多项选择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合同成立的情形有( )。

  A.甲向乙发出要约,乙作出承诺,该承诺除对履行地点提出异议外,其余内容均与要约一致

  B.甲、乙约定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在签订书面合同之前甲已履行主要义务,乙接受了履行

  C.甲、乙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一合同,但在双方签章之前,甲履行了主要义务,乙接受了履行

  D.甲于5月10日向乙发出要约,要约规定承诺期限截止至5月20日,乙于5月18日发出承诺信函,该信函5月21日到达甲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成立的情形。选项A对实质性内容进行了变更,应该视为新要约,不能视为合同成立;根据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受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了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由于选项D并没有提示要约人是否通知,因此应该认定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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