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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强化学习:合同格式条款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09-12
普通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四、合同格式条款

  1.提示说明的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

  2.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大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2)合同本身无效时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免责条款: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 格式条款解释

  (1)理解有争议,先按通常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2)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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