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关于这个规定有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有关固定资产
上面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得抵扣进项税;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
二、关于购进材料或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进项税转出的问题
1.如果购进材料用于机器、设备等生产用动产安装的在建工程,其进项税允许抵扣,不需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2.如果购进材料用于房屋、建筑物等在建工程,其进项税不允许抵扣,应转出处理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3.如果自产产品用于机器、设备等生产用动产安装的在建工程,不需要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4.如果自产产品用于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在建工程,应当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只要是要区分在建工程是动产,还是不动产。
三、自产产品用于不同情况下的处理
(1)在建工程(例如购建机器设备生产经营固定资产)领用自产产品,会计上按照成本结转,税法上不确认销项税额。
分录是: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成本】
(2)在建工程(例如购建办公楼等不动产)领用自产产品,会计上按照成本结转,税法上确认销项税额。
分录是: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根据公允价值(市场价)计算销项税额
四、生产用原材料用于不同情况下的处理
(1)在建工程(例如购建机器设备生产经营固定资产)领用原材料,会计上按照成本计入在建工程,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计入在建工程;
分录是: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成本】
(2)在建工程(例如购建办公楼等不动产)领用原材料,会计上按照成本计入在建工程,同时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在建工程。
分录是: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五、关于购进材料用于在建工程进项税转出的问题
(一)如果购进材料用于机器、设备等安装的在建工程,其进项税允许抵扣,不需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二)如果购进材料用于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不允许抵扣,应转出处理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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