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APP
首页 > 中级会计职称 > 复习指导 > 备考经验 > 经济法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分享:合同法中格式条款的无效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2-09-10
普通

  格式条款的无效包括: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况时无效,这些情形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包括: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请点击查看论坛原帖>>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2023中级-畅学旗舰班

15位师资全享 4小时内答疑

热门课程了解详情
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中级会计职称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加入组织一起备考

扫码/截图找组织

公众号

zhongjichinaacc

有奖原创征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