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会计职称考试《中级财务管理》 第三章 筹资管理
知识点四、吸收直接投资
1.含义
指企业按照"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原则,直接吸收国家、法人、个人和外商投入资金的一种筹资方式。
特点:
● 吸收直接投资是非股份制企业筹集权益资本的基本方式;
● 吸收直接投资实际出资额,注册资本部分形成实收资本;超过注册资本部分,属于资本溢价,形成资本公积。
2.吸收直接投资的种类
种类 | 含义 | 相关规定 | 特点 |
1.吸收国家投资 | 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公司,这种情况下形成的资本叫国有资本。 | 国家投资根据《公司国有资本与公司财务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公司持续经营期间,公司以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 ● 国有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由公司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决定,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由董事会决定,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1)产权归属国家; (2)资金的运用和处置受国家约束较大; (3)在国有公司中采用比较广泛。 |
2.吸收法人投资 | 是指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公司,这种情况下形成的资本叫法人资本。 | (1)发生在法人单位之间; (2)以参与公司利润分配或控制为目的; (3)出资方式灵活多样。 | |
3.吸收外商直接投资 | 企业可以通过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的方式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即与其他国家的投资者共同投资,创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共享收益。 | ||
4.吸收社会公众投资 | 是指社会个人或本公司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公司,这种情况下形成的资本称为个人资本。 | (1)参加投资的人员较多; (2)每人投资的数额相对较少; (3)以参与公司利润分配为基本目的。 |
3.吸收直接投资的出资方式
方式 | 含义 | 规定 |
1.以货币资产出资 | 以货币资产出资是吸收直接投资中最重要的出资方式。 |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
2.以实物资产出资 | 实物出资是指投资者以房屋、建筑物、设备等固定资产,和材料、燃料、商品产品等流动资产所进行的投资。 | 实物投资应符合以下条件:(1)适合企业生产、经营、研发等活动的需要;(2)技术性能良好;(3)作价公平合理。 实物出资中实物的作价,可以由出资各方协商确定,也可以聘请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接受其他企业的非货币资产出资,需要委托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
3.以土地使用权出资 |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经营者对依法取得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有进行建筑、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的权利。土地使用权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在土地使用权存续期间,包括土地所有者在内的其他任何人和单位,不能任意收回土地和非法干预使用权人的经营活动。 | 企业吸收土地使用权投资应符合以下条件: (1)适合企业科研、生产、经营、研发等活动的需要; (2)地理、交通条件适宜; (3)作价公平合理。 |
4.以工业产权出资 | 工业产权通常是指专有技术、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 投资者以工业产权出资应符合以下条件:(1)有助于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出新的高科技产品;(2)有助于企业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3)有助于企业降低生产消耗、能源消耗等各种消耗。(4)作价公平合理。 |
对无形资产出资方式的限制,《公司法》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公司法》对无形资产出资的比例要求没有明确限制,但《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另有规定,外资企业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应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且作价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 |
对于非货币资产出资,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可以用货币估价;可以依法转让;法律不禁止。
4.吸收直接投资的程序(了解)
(1)确定筹资数量
(2)寻找投资单位
(3)协商和签署投资协议
(4)取得所筹集的资金
5.吸收直接投资的筹资特点(掌握)
(1)能够尽快形成生产能力。(非货币资产出资)
(2)容易进行信息沟通。(投资者人数较少)
(3)吸收投资的手续相对比较简便,筹资费用较低。
(4)资本成本较高。(投资者要求的回报较高)
(5)企业控制权集中,不利于企业治理。
(6)不利于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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