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强化学习:证券上市制度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09-05
普通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四章 证券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十、证券上市制度
(一)证券上市的概念
证券上市是证券发行与证券交易的桥梁,连结证券一级市场和证券二级市场。
【注意】上市的条件和发行的条件不同。
(二)证券上市的条件(重点)
股票 |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
债券 |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发行条件。 |
封闭式基金 | (1)基金的募集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 (2)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 (3)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4)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三)证券上市的程序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不是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
(四)证券上市的暂停与终止(由证券交易所决定)(重点)
1.暂停上市
重大变化 | 违法 | 亏损 | 记载事项 | 资金用途 | |
股票 | √(股本总额3 000万元、股权分布25%、10%) | √ | 最近3年连续亏损 | 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 X |
债券 | √ | √ | 最近2年连续亏损 | 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 未按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 |
基金 | √ | √+违反上市规则 | X | X | X |
2.终止上市
重大变化 | 违法 | 亏损 | 记载事项 | 解散、破产 | 合同届满、会议决定 | |
股票 | 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 X | 4年亏损 | 拒绝纠正 | √ | X |
债券 | 限期内未能消除 | 后果严重 | 3年亏损 | 限期内未能消除 | √ | X |
基金 | 不再具备条件 | X | X | X | X | 基金合同期限届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