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全数字总结
1:股份预先核准公司名称保留期6个月。
2: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
3: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自变更决议作出30日。
4:变更实收资本的,交足股款出资30日之内。
5:有限:转让股权自转让之日起30日内。
6:股东或发起人改变姓名或名称,自改变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7:分公司登记事项: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申请设立分公司:30日之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8:年度检验,每年的3月1日——6月30日进行年度检验;
9:扣留营业执照期限不得超过10天。
10:有限公司由50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11:有限公司,人数1——50,股东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12:首次出资不得低于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3万。
13:货币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14: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首次会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15: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16:有限股东会特别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7:有限公司董事会3——13人;股份有限公司5——19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3人;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任期4年。
18:有限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较小的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通过。每年至少一次。
19:国独公司的股东,有1个。监事会不得少于5人,职工代表不低于1/3。
20:控股股东=出资额/资本总额﹥50%
21:股东向外人转让股权。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接到30日未答复的——同意转让。
22: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股利的,且5年连续盈利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议通过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2;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股利的。且5年连续盈利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议通过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3:自股东会会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议通过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股份公司发起人:2——200人,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5:注册资本——500万元。
26:发起人应当在股款缴足之日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15日前公告。30日未召开创立大会,返还。创立大会结束30日申请设立登记。
27:2个月之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会人数不足法定,或章程所定人数。2: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1/3.3: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28: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
29:单独或合计持股3%以上的股东,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交董事会;董事会在收到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
30: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31:上市公司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大于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聚义。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32: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规定的股东名册变更登记。
33: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注销。
34: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作出变更决议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35:个人独资企业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36: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独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还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37:个人独资企业虚假、欺骗登记的,改正5000元以下罚款。严重吊执照。
38:名称不符,2000元以下罚款。
39:涂改出租转让执照,3000元以下罚款,严重吊执照。
40:伪造营业执照,责令停业,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犯罪,刑事责任。
41:未领执照擅自活动,3000元以下罚款。
42: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逾期未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43:个独成立后6个月不开业,开业后自行停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44:合伙企业至少2人以上,上不封顶。
45:合伙企业发生变更的,作出变更事由15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46:合伙企业通知退伙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47:合伙企业被除名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向人民法院起诉。
48: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2——50人以下。
49:合伙企业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提1个或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3人担任清算人。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50: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60公告。债权人接到30日、未接到自公告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51:合伙企业清算、结算。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52:违法合伙企业法律责任:
虚假、欺骗登记5000——15万以下罚款。严重5万——20万以下罚款。未注明“普通”“特殊”“有限”2000——1万罚款。未领执照5000——5万元罚款。 未办理“变更”登记2000——2万元罚款……
53:外商投资企业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应当在投资者向审批机关报送文件至少15日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 并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公告。
54: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出资比例低于25%,证书上加注“外商投资企业”低于25%. 55: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的投资额,注册资本210万美元以下,投资额不得超过10/7.210——500万美元,投资额不得超过2倍。500——1200万美元,投资额不得超过2.5倍。1200万美元以上,不超过3倍。
56:外商投资企业并购3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特殊6个月支付全部对价60%,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
57:外商投资企业认购增资,不低于20%新增注册资本。
58:外商投资企业资产并购,3个月支全部,特殊6个月。1年内支全部。
59:其余部分出资:1次6个月。分期第1期15%,3个月付清。
60;低于25%:现金3个月;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自外商投资企业执照颁发之日6个月交清。
61:合营企业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任期4年,可以连任。
62: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63: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应当由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其决议方式可以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
64:合营期间,原则上:10——30年,间断。有竞争力可以延长到50年。
65: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间,届满6个月前提出申请,审批机关收到文件1个月内决定批准不批准。
66:中外合作,审批机关。45日内决定批准不批准。
67: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合作企业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权利,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收到文件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68: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不超过3年。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69:合作企业,1/3提议开会。决议2/3以上方能举行。决议全体过半数通过,会议10天前通知全体董事。
70:审批机关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9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批准书超30日登记。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71: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72: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分期交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交清。第一期不得低于15%.并在执照签发90天内交清。未交清,失效。
73:延长经营期限。届满180天前报审批机关批准。——收到30天决定批准或不批准。收到30天内办理变更登记。
证劵法:
74:不得担任证劵交易所负责人——主动犯罪5年,被动犯罪3年。
75:设立证劵公司。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犯罪记录。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76:证劵公司资料保存不得少于20年。
77:设立证劵公司结算机构——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78:公开发行: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
79: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具备如下条件: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80:上市公司规定公开发行证劵的条件有: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的财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81: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拟配售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数的30% 82: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股份的承诺,代销期间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的70%.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83: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84: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价的90% 85:本次发行自结束之日起12个月不得转让。
8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企业的股份36个月不得转让。
87: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现任董事、高管36个月受中、监、会处罚。12个月内受证劵交易所谴责。
88:公开发行债券:股份3000万元,有限6000.累计不超过净资产40%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89:证劵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从业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最近3年从事保荐相关业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符合保荐资格从业人员不少于4人。最近3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90: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劵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91:证劵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92: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数量的70%,为发行失败。
9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94:基金自受理6个月、批准与不批准的决定。
95: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合同、及文件。
96:基金管理人收到核准文件6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超过6个月,未实质变化,报国务院证监会备案。实质变化,重新申请。
97:封闭80%,开放最低,持有人人数符合机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受到验资报告10日内备案,公告。
98:未满足条件;30日返还投资人已预交的款项。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99:股票上市条件:股本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公开25%以上,股本超4亿元,公开发行股份比例10%以上;3年无重大违法、虚假记载。
100: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符合,基金合同期限5年以上,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100: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符合,基金合同期限5年以上,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人。
101:证劵上市公告,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的名单的持股数额。
102:股票暂停上市,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103:股票终止上市,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1个年度未能恢复盈利。
104: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报告公告。季度报告: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的1个月内编制季度报告(4月——11月)。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105:重大事件: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变动;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控制变动。
106: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承销期内和期满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上市公司——接受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董、监、高,不得超过25% ;1年内不得转让。
107:短线交易:上市董监高买入(出)6个月的收益归公司。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而持有5%以上的股份的;不受6个月的限制。
108: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30日内执行,不执行,起诉。
109:证劵交易所的内幕信息及知情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监、高。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高。
110:内幕信息: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净资产30%. 111:标明已获得或者拥有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112:不得收购上市公司: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的重大违法行为。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劵市场失信行为。
113:通过证劵交易所的证劵交易。投资者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30%继续进行收购。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114: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115:收购要约的期限;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60日116: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30%,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117:一致行动人——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份。
118: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其他社会关系)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份。
119;权益披露的情形:通过证劵交易所的证劵交易,投资者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监会与证交所作出书面报告,公告,期间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120:达上市公司5%,每增加5%,或减少5%.报告,公告。之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
121:权益变动书的编制:
1:不是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5未到20%. 2:是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5未到20%. 3:达到20%——30%
122:在上市公司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123: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监会与证交所,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