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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强化学习: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机构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08-31
普通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四章 证券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三、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机构

  六大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

  (一)证券交易所

  1.概念: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2.性质:我国实行会员制,非营利性的法人组织

  3.设立、解散: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注意:不是证监会)决定。

  4.组织机构:

  (1)权力机构:会员大会

  (2)章程:交易所必须制定章程,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需经过证监会(注意:不是国务院)批准。

  (3)财产的归属: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的财产积累归会员所有,其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将其财产积累分配给会员。

  (4)总经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意:不是国务院)任免。

  (5)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

  ①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②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④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⑤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⑥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⑦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注意】记忆窍门:①②+第二章中"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管的情形"

  5.职责:

  ①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必须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②因不可抗力的突发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必须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③证券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二)证券公司

  1.设立条件

  (1)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3)注册资本(实缴资本)

证券经纪;
证券投资咨询;
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最低限额:5000万元 
证券承销与保荐;
证券自营;
证券资产管理;
其他 
其中一项 最低限额:1亿元 
两项以上 最低限额:5亿元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2.经营权限

  (1)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注意】此处是绝对禁止,不同于公司法,公司法可以通过股东大会或股东会的会议而提供担保。

  (2)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3)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4)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5)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6)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7)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8)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9)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财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

  (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注意1】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注意2】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四)证券交易服务机构

  1.设立: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人员: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或者证券服务业务2年以上的经验。

  3.行为:不得有的行为(如果有,赔偿责任):

  (1)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3)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4)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注意】不是不能传播,而是不能传播虚假或误导的信息

  4.责任: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般情况:连带;证明:免责)

  (五)证券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六)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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