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强化学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十、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企业。
【注意】外商投资企业是中国法人,不包括外国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外商投资企业主要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注意1】外资企业不等于外商投资企业,它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注意2】外国投资人可以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中国投资人可以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投资人可以是“个人”,中国投资人不能是“个人”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
鼓励类 | (1)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 (2)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 (3)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4)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 (5)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升级条款: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
限制类 | (1)技术水平落后的; (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禁止类 | (1)危害国家安全或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 (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产自然资源或损坏人体健康的; (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4)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技术生产产品的; (6)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允许类 | (1)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 (2)升级条款: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
【提示】主要记忆“限制类”、“禁止类”、升级条款
(四)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重点)
1.并购方式
股权并购 | 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的股权,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
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
【理解】股权并购的标的是目标企业的股权,实质为股权转让或股东变化;资产并购的标的是目标企业的特定资产,并不影响目标企业股权结构的变化,实质应为资产买卖。
2.要求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者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当事人应当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2)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继承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
(3)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原有的债权和债务。(只是卖东西,不影响债权债务的归属)
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1)注册资本
协议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 | 1.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后,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 2.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为其所购买股权在原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 |
认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增资 | 1.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与增资额之和。(原资本+增资) 2.外国投资者与被并购境内公司原其他股东,在境内公司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各自在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 |
(2)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如果低于25%,则要在营业执照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
(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投资总额
【注意】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负债
用注册资本决定投资总额,即决定投资总额上限
注册资本 |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 |
210万美元以下 | 10/7 |
210万美元(含210万美元)~500万美元 | 2倍 |
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1200万美元 | 2.5倍 |
1200万美元以上(含1200万美元) | 3倍 |
4.期限
新设期限 | 并购期限 | |
一次出资 | 6月 | 3月 |
分期首次 | 3月>各自15% | 6月>60% |
分期的总期限 | 2年 | 1年 |
A.新设期限: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中规定一次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其余部分的出资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在2年内缴清。
B.并购期限: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额。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额。
【理解1】区分的关键在于支付的对象
①支付给"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适用并购期限;
②支付给"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和中国投资者分别"直接出资"设立--适用新设期限
【理解2】外商并购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出资可以为0,公司法不可以
(1)外资占25%以上的前提下
①"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达成的并购--并购期限(3, 6/60%+1)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②”认购境内公司增资”达成的并购--不低于20%
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③"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后购买境内企业资产”达成的并购
A.(与资产等额部分的出资,适用并购期限)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的,对与资产等额部分的出资,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B.(超过资产等额部分的出资,适用新设期限)其余部分的出资,合同、章程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章程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④“先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运营该资产”达成的并购
A.(与资产等额部分的出资,适用并购期限)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B.(设立出资适用新设期限)外国投资者购入资产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是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中规定一次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2)外资小于25%的前提下
①加注: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依照现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登记。审批机关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时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的字样。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的字样。
②出资方式:
A.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B.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③不享受优惠待遇: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其举借外债按照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
5.审批登记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审批机关(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2)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设立登记,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3)投资者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海关、土地管理和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6.反垄断审查
境内并购 | 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 | (1)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 (2)一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 (3)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 (4)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并购一方当事人包括与外国投资者有关联关系的企业。 过度集中,需要听证,时间90日 |
境外并购 | 公布并购方案之前或者报所在国主管机构的同时,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 | (1)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在我国境内拥有资产30亿元人民币以上; (2)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上的营业额15亿元人民币以上; (3)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 (4)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5)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直接或间接参股境内相关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将超过15家。 |
审查豁免的情形 | (1)可以改善市场公平竞争条件的; (2)重组亏损企业并保障就业的; (3)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人才并能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 (4)可以改善环境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