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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精讲: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2-08-29
普通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

  一般说来,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一切基本权利。由于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主要是市场主体,因而其权利可以统称为“市场对策权”。

  1.按照市场经济的一般原理,市场调节应是基础性的调节,凡是市场能够解决的问题,就应当由市场去解决;只是在市场不能有效解决,以致出现市场失灵等问题的情况下,才需要政府去解决。

  2.市场主体可以享有接受或拒绝非强制性的调控和规制的权利。

  3.上述的“市场对策权”,在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可以体现为相关企业的“竞争权”,包括公平竞争权和正当竞争权。如果公平竞争权受到了侵害,则一般会与垄断行为的存在有关,因而要反垄断;如果正当竞争权受到了侵害,则一般会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因而要反不正当竞争。由于这两类行为都会影响到消费者权利,因此,在经济法上还要注意消费者权利的保护问题。

  4.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的“市场对策权”,包括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基本权利,是消费者从事市场对策行为所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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