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在上述8种情况的视同销售下,有3种不需要确认收入:
(1)属于自产自用性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需要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按成本结转,不确认收入:
借:在建工程(不动产)
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17%)
(2)用于集体福利时:【员工福利分为社会保险福利和用人单位集体福利。社会保险福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集体福利包括:经济性福利(住房性福利、交通性福利、伙食性福利、教育培训性福利、医疗保健性福利、有薪节假、文化旅游性福利、金融性福利、其他生活性福利、津贴和补贴)和非经济性福利(咨询性服务、保护性服务、工作环境保护)】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17%)
(3)对外捐赠,视同销售并计算应交增值税: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17%)
除以上3种情况外,其他的5种情况和(7)中用于个人福利时都应按售价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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