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表格归纳:职权的分类与职权法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2-08-23
普通
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可以总称为“调制权”,分为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两大类。
宏观调控权,可以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和宏观调控执法权两类 | 财政调控权 | 可以分为财政收入权和财政支出权,前者包括征税权、发债权等;后者包括预算支出权、转移支付权等 |
金融调控权 | 可以分为货币发行权、利率调整权等 | |
计划调控权 | 可以包括产业调控权和价格调控权等 | |
市场规制权,可以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和市场规制执法权两类 | 一般市场规制权 | 主要包括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特别是对价格、质量、广告、虚假信息、滥用优势地位,以及其他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等行为的规制权 |
特殊市场规制权 | 如金融市场规制权、房地产市场规制权、能源市场规制权等 |
上述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要具体地规定于各类经济法的法律、法规之中,这也是“职权法定”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