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知识分享:留置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2-08-22
普通
留置的相关问题:
1.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3.留置权适用的范围:因运输合同、保管合同、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4.留置权消灭:
(1)留置权人放弃留置权;
(2)留置物灭失、损毁而无代位物;
(3)与留置物有牵连关系的债权消灭;
(4)债务人另行提供价值相当的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
(5)实现留置权;
(6)丧失对留置财产的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