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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知识分享:留置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2-08-22
普通

  留置的相关问题:

  1.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3.留置权适用的范围:因运输合同、保管合同、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4.留置权消灭:

  (1)留置权人放弃留置权;

  (2)留置物灭失、损毁而无代位物;

  (3)与留置物有牵连关系的债权消灭;

  (4)债务人另行提供价值相当的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

  (5)实现留置权;

  (6)丧失对留置财产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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