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强化学习:股东诉讼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08-22
普通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十九、股东诉讼(重点)——抓关键词:侵权人、侵权对象、程序
(一)股东代表诉讼(股东间接诉讼)——侵害公司
侵害者 | 寻求诉讼的途径 | |
内部人员造成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由监事会诉讼 |
监事 | 由董事会诉讼 | |
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直接提起:以自己的名义 | |
外部人员造成 | 由董事会或者监事会诉讼 |
(二)股东直接诉讼——侵害股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单项选择题
某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李某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王某是该公司连续一年持有10%股份的股东,欲起诉李某。王某的正确做法是( )。
A.王某直接以公司的名义起诉李某
B.若王某请求公司董事会起诉李某的口头提议遭拒绝,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李某
C.如果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公司的损失将难以弥补,王某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李某
D.若王某请求公司监事张某起诉李某的书面提议遭拒绝,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李某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如果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