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级会计职称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总论知识点九:不同主体的责任追究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1-12-07

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总论

  【知识点九】不同主体的责任追究

  1.对于接受调控或规制的主体(市场主体)的责任追究,与其他法律领域里的主体的责任追究类似,不存在特别的问题。

  2.在市场规制法领域,由于规制主体的责任一般是可以特定化的,因而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追究其责任。比如对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在宏观调控法领域,由于调控主体的行为往往被认为属于抽象行为,因而在现行制度上不可诉,要追究其责任比较困难。通常只能由相关的直接责任主体先行承担,而调控主体则承担政治性责任(如引咎辞职等),使其付出“信用降低”的代价。

作者:正保会计网校学员 太阳子龙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248 0 0
全部评论(0打开APP查看全部 >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2025中级-畅学旗舰班

多位师资 直播+录播无限畅学

了解详情 热门课程

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中级会计职称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扫码找组织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领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