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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复习:公司注销登记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1-12-05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复习——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公司注销登记

  公司解散有两种情况,一是不需要清算的,如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因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承继;二是应当清算的,即公司债权债务无人承继的。公司解散应当申请注销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1)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2)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3) 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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