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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2009年会计职称证书发放:10月26日-11月13日

普通 来源:深圳市考试指导中心 2009-10-22

  200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定于2009年10月26日至11月13日发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放时间:2009年10月26日至11月13日(期间周六、日不发放)。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发放地点:福田区振华路100号深纺大厦C座二楼深圳市考试指导中心审核发证窗口11号窗(中级),12号窗、13号窗(初级)

  发放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3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和200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文件相关要求,深圳市考试指导中心将对合格考生的考试资格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颁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审不合格的,成绩作废,证书收回。

  本年度合格考生需按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报考条件(报考条件见附件1),凭本人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学历(或学位)证书的原件到以上指定窗口领取证书以及报名发证登记表(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因故不能本人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需出示代领人身份证。

深圳市考试指导中心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1:2009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深圳市财政局颁发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

  (二)报考初级资格者除具备第一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考试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的学历。

  (三)报考中级资格者除具备第一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四)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第(一)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五)对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按照财政部、人事部《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会〔2004〕25号)的有关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资格考试。

  以上报名资格所要求的专业工龄和资格年限,计算到2008年12月底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二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

  2.考试期间有严重违纪行为。

责任编辑: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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