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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强化学习: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9-14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五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二十九、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一扣除项目

   

转让项目的性质
具体扣除项目
新建项目
房地产企业转让:
扣除5项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包括①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②前期工程费;③建筑安装工程费;④基础设施费;⑤公共配套设施费;⑥开发间接费用
(3)房地产开发费用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加计扣除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非房地产企业转让:
扣除4项
  上述(1)-(4)项

  【关注1:开发费用】

  

  【关注2: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1.房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2.非房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存量项目
转让旧房及建筑物:
扣除3项
  
1)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缴纳的有关费用
(3)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转让土地使用权:
扣除2项
上述(2)、(3)项
 
  几种特殊事项的税务规定

  1.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2.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3.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4.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

  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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