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初级会计职称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基础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强化学习:医疗期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8-14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十、医疗期

  (一)医疗期与停工留薪期

  1.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2.停工留薪期: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则称为停工留薪期。

  二者区别:

比较 

医疗期 

停工留薪期 

病因 患病、非因工负伤 工伤、职业病 
待遇 医疗期待遇——发放病假工资 工伤医疗待遇——发放正常工资 
期满后 ①劳动者就有义务进行劳动
②符合提前解除合同条件的,用人单位按经济补偿规定给予其经济补偿(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 
①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医疗期期间:3个月~24个月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解释1】医疗期的长短与劳动者的工龄相关。

  【解释2】计算医疗期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解释3】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三)医疗期内的待遇
  1.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标准: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医疗期内待遇合同期满,则合同必须续延至医疗期满,职工在此期间仍然享受医疗期内待遇。
  3.对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按经济补偿规定给予其经济补偿。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热销好课

2025年初级会计职称辅导课程-AI题刷刷

AI题刷刷(含机考题库)

闯关+大数据推题

了解详情38元/2科

初级会计状元说

初级会计状元说

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初级会计职称

截图保存到相册

微信识别二维码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