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法下自被投资单位收到现金股利的处理:
投资企业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抵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已确认的损益调整部分,应视同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这句话可用以下例子来解释:
第一种情况,例如,2010年1月1日,取得投资企业30%的股份,4月20日宣告发放股利的金额为500,年末当年净利润为1000(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金额为1000)
此时的分录是
借:应收股利 500×3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150
第二种情况,2010年1月1日,取得投资企业30%的股份,年末实现的净利润为1000,2011年3月宣告发放现金股利的金额为500
2010年末,确认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300
贷:投资收益 300
2011年宣告发放股利的时候
借:应收股利 15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50
假如年末实现的净利润为400,分录是这样的
2010年确认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20
贷:投资收益 120
2011年宣告发放股利的时候
因为损益调整的金额不够冲减,所以要冲减成本
借:应收股利 15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20
——成本 30
作者:正保会计网校学员 又见炊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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