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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总结:提示承兑期限与提示付款期限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2-06-07

  承兑实际上是承诺付款,只有承兑人承诺付款后才涉及到提示付款的问题,所以,提示承兑肯定是在提示付款之前。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拿着票去找付款人,问他票据到期后会不会给自己付款;如果付款人同意到期付款,就是接受了承兑,那么持票人就等着到期后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就可以了;如果付款人拒绝承诺到期付款,就是拒绝承兑,那么持票人可以要求付款人开具拒绝证明,然后拿着拒绝证明去找自己的前手或出票人行使追索权;

  提示付款,就是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后拿着票据去找付款人,要求他付款。

  提示承兑期限:

  1、见票即付的票据(银行汇票、本票、支票)无需承兑;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提示付款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3、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提示付款;

  4、支票的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这里老师有一个表格您可以参见表格来理解一下:

票据种类
提示承兑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
汇票
银行汇票
无需承兑
出票日起1个月
商业汇票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
到期日起10日
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个月
本票
无需承兑
出票日起2个月
支票
无需承兑
出票日起10日

作者:正保会计网校学员 纵情跳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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