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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3-15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科目的知识点比较杂比较碎,考前突击是无法备考的,所以考生要在平时坚持学习,时常复习时常回顾并进行总结。正保会计网校教学老师为大家总结了《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票据权利丧失补救的相关内容,快来学习吧!

每日知识点1

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1. 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如不慎被烧毁)、遗失(如不慎丢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

【提示】票据一旦丧失,票据的债权人不采取措施补救就不能阻止债务人向拾获者履行义务,从而造成正当票据权利人经济上的损失。

2. 补救形式: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3. 挂失止付:

(1)概念: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2)范围: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4种。

(3)注意事项:

①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补救票据权利。

②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

4. 公示催告:

(1)概念: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制度或程序。

(2)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3)时间: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

(4)地点: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

(5)公告: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发布的公告应当在全国性的报刊上登载。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行为无效。

(6)判决: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5. 普通诉讼:

(1)概念:以失票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2)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须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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