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
其中(1)、(2)、(3)与房产税征收管理相同。

作者:正保会计网校学员 my lif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