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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难点解析:银行不垫款原则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2-03-22

  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中有一条是“银行不垫款原则”,关于这个原则大家要注意,这是针对银行是中介机构这个地位来说的,也就是说,银行作为代理付款人是不能代委托人垫款付款的,即在行使“资金中介”的这个职责上是不能垫用自己的资金的,但银行如果转换为其他的角色,例如是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此时银行就不是代理付款人了,而是绝对付款义务人,即便出票人的账户余额不足,银行也是要用自己的钱来支付的。因此,“银行不垫款”原则是相对的,要看银行所从事结算资金具体业务的性质。

作者:正保会计网校学员 纵情跳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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