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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备考指导:仲裁的基本原则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2-07

  根据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规定,考生必须掌握仲裁的基本原则等相关内容。正保会计网校小编整理了相关知识点及练习测试供广大初级会计职称考生复习。

2012年《经济法基础》——第一章 总 论

  知识点九、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判断题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在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正确答案:对

  正保会计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仲裁的自愿原则。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在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错

  正保会计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仲裁的一裁终局原则。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不服,不得再次要求仲裁,也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正确答案:对

  正保会计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仲裁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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