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初级会计职称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基础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总结:复议前置的情形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2-01-29

  复议前置的纳税争议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2.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包括三种情况:

  (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

  对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不服,不属于复议前置的事项,甲公司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作者:正保会计网校学员 幸福微笑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热销好课

2025年初级会计职称辅导课程-AI题刷刷

AI题刷刷(含机考题库)

闯关+大数据推题

了解详情38元/2科

初级会计状元说

初级会计状元说

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初级会计职称

截图保存到相册

微信识别二维码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