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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微学习笔记:法的形式与分类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1-12-31

  法的形式:

  1、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地位仅次于宪法;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制定,效力低于宪法与法律;

  4、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常委会制定,效力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5、行政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效力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也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法的分类:

  1、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所作的分类,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3、根据法的内容所作的分类,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4、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作的分类,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5、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所作的分类,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

  6、以法律运用的目的为划分的依据分为,公法和私法。

作者:正保会计网校学员 幸福微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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