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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微学习笔记:仲裁的适用范围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1-12-31

      仲裁用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复议;

      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多项选择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仲裁法》适用范围的是( )。

      A.房地产转让纠纷

      B.财产继承纠纷

      C.财产租赁纠纷

      D.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正确答案:ACD

      正保会计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仲裁的适用范围。选项B属于与人身有关的“继承纠纷”,不属于《仲裁法》的调整范围。

    作者:正保会计网校学员 幸福微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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