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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复习:法律事实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1-12-05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

  法律事实

  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

  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

  按照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标准,法律事实可以划分为两大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一)法律事件

  1含义: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2.种类:根据事件的起因可以分为绝对事件、相对事件。

  (1)由自然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绝对事件;

  例如: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不因人的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

  (2)由社会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相对事件。

  例如: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虽属人的行为引起,但其出现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提示】事件的出现都是不以人们(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二)法律行为

  1.含义:

  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

  【注意】出题时经常将法律事实、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结合在选择题中考查。

  2.法律行为的分类:

  (1)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应受惩罚的行为。

  【解释】不是只有合法行为可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事实的有( )

  A 纵火

  B 爆发战争

  C 地震

  D 签发汇票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地震和爆发战争都是当事人我发控制、无法预见的事,而纵火和签发汇票则是人有意识的行为,可以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属于法律行为(违法行为核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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