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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六章知识点:税收法律关系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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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科目
第六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知识点一、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是指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税收征纳主体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组成。

  1.税收法律关系主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分为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

  (1)征税主体。包括各级税务机关、海关等。

  (2)纳税主体。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是行政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关系,权利与义务并不是对等的,但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2.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所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3.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例题·多选题】(2008年)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

  A.税务部门

  B.在我国境内有所得的外国企业

  C.海关部门

  D.在我国境内有所得的外籍个人

  『正确答案』ABCD

  『正保会计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税务部门和海关部门是征税主体,在我国境内有所得的外国企业和在我国境内有所得的外籍个人是纳税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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