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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知识点:法的形式和分类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1-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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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科目
第一章 总论

  知识点三、法的形式和分类

  1.法的形式

序号
形式
制定机关
举例
备注
1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2
法律
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在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也有权对其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3
法规行政法规  国务院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其地位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
4
地方性法规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3、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4、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1、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2、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
是地方司法依据之一
5
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1、西藏自治区立法条例
2、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自治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作为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依据
6
特别行政区的法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特别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7
行政规章部门(部委)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1、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行政规章在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政府规章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
3、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4、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
1、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8
国际条约国家之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1、国际条约不属于国内法的范畴;
2、我国签订和加入的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具有同样的拘束力;
3、国际条约也是我国法的形式之一。

  2.法的分类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判例法)——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

  (2)根本法和普通法——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

  根本法就是宪法,普通法泛指宪法以外的所有法律

  (3)实体法和程序法——法的内容

  (4)一般法和特别法——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作的分类

  (5)国际法和国内法——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

  (6)公法和私法——法律运用的目的(公共利益或私人利益)

  【例题·单选题】不同法的形式具有不同的效力等级。下列各项中,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的是( )。

  A.宪法

  B.同级政府规章

  C.法律

  D.行政法规

  『正确答案』B

  『正保会计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的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均高于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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