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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2008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4月14-5月4日报名

来源: 2008-04-13
普通

关于安排2008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陕人考发[2008]8号

各市、杨凌示范区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机构)、财政局资产评估业务管理部门,中省各有关单位人事处:

  根据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做好2008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8]9号)要求,现就我省实施2008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日 期
考 试 时 间
考 试 科 目
9月5日
下午
14:00—17:00 资产评估
9月6日
上午
9:00—11:30 经济法
下午
14:00—16:30 财务会计
9月7日
上午
9:00—11:30 机电设备评估基础
下午
14:00—16:30 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全省考试地点统一设在西安。

  二、报名条件

  报名条件及有关事项按人事部、财政部人发[2002]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

  根据人事部有关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其报名应符合本通知附件规定的条件;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三、报名时间及程序

  按照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要求,从2008年起,考生报名信息必须通过网络进行传递。考生可于4月14日至5月4日登陆陕西人事考试网(网址:http://www.sxrsks.cn),在网上填写并下载打印《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新考生须携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提供身份、学历、学位、职称证件(原件和复印件),进行资格审查及现场报名确认。老考生可携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无需单位盖章)进行现场报名确认。新老考生报名时均须提交三张近期同版半身一寸免冠彩色照片。现场报名确认时间为:4月14日至5月5日(节假日除外)

  报名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与省资产评估协会联合组织,合署办公,办公地点设在省人事考试中心(西安市西五路83号)。驻西安地区的中央、省、市属行政、事业、企业单位以及省属各评估机构的考生,直接到省人事考试中心进行资格审查并办理报名手续。其它市、区的考生由所在地人事考试机构与财政部门联合组织实施。考生名单经所在地人事考试机构和财政局资产评估业务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由所在地人事考试机构到省人事考试中心办理报名手续。报名期间咨询电话:87457204、87447652、87440575、87440577、87440578、87457210.

  四、收费标准

  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陕价费调发[1999]59号文件批准的每人每科40元收取。

  五、有关事项说明

  1、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考试成绩滚动管理管理。参加5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5个科目的考试;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

  2、各科试题均由客观题和主观题组成,配有答题卡和答题纸。客观题部分在答题卡上作答,主观题部分在答题纸上作答。

  3、考生应考时须持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携带黑色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编辑存储功能的计算器。

  4、考生于考前10日内登陆陕西人事考试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并按准考证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六、教材

  考试大纲、考试辅导用书由省资产评估协会统一征订,与报名工作同步进行。

  各市、区人事考试中心和财政局资产评估业务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宣传报名和各项考务管理工作,确保我省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顺利进行,并于报名工作结束后5日内将考生报考资料汇总报送省人事考试中心。

陕西人事考试中心
二OO八年四月七日

  附件: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
摘自(人发[2002]20号)

  二、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3年。

  (二)取得经济类、工程类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1年。

  (三)取得经济类、工程类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1年。

  (四)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博士学位。

  (五)非经济类、工程类专业毕业,其相对应的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年限延长2年。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5年。

  三、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2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1个相应考试科目。其中,评聘为高级工程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机电设备评估基础》或《建筑工程评估基础》;评聘为高级经济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经济法》;高级会计师或高级审计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财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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